本文来源:2016年3月8日《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院长任芳:修法要着眼于教师和学生的利益

教师与学生,才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应该关注的主体。希望修法后,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社保、发展、申报项目能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资格,还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生不因为是民办学校的学生而受到歧视。
营利性学校也应该享受教育的税收及土地等优惠政策,因为其政策的受益者是学校的学生及教职员工。对于举办者的收益可以严格规定,依法收益,依法纳税,但不要给学校附加税负,从而将办学经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以保护学生与教师的权益。
另外,修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依法办学,不要因为修法给刚刚在社会上建立起信心和地位的民办教育贴上唯利是图的标签,从而对学校、教师与学生造成歧视,而所有这些学生与教师都是共和国的教师与学生,都应该受到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还有,此次修法的二审稿中增加了一条,即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我完全不同意此条款“补偿”一词的使用,按照修法后的条款约定,选择了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放弃个人利益,一心一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而“补偿”一词,则可能会伤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报国感情,什么是“补偿”?“补偿”什么?针对举办者的教育贡献,建议给予“奖励”,即按贡献而不是按原始出资,基于学校的办学结果,例如评估结果、负债比例等。
真正的优质教育才是国家需要积极扶持与奖励的,因此这样的奖励政策应当是对举办者的肯定与鼓励,从而激励更多民间力量为教育报国而办学。且奖励之后举办者不能卸下担子,依然要承担和履行举办者的责任,并享有举办者权益。